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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

时间:2009-06-18 10:32来源:未知 编辑:市宗教局 点击: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2001年11月8日 豫办[2001]43号 我省是一个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目前,全省共有50个少数民族,人口113万.改革开放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2001年11月8日   


 
 
豫办[2001]43号

 

    我省是一个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目前,全省共有50个少数民族,人口113万.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身努力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单一,科技水平低;处于山区、滩区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有些群众生产、生活还比较困难。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民族区、乡(镇)和少数民族聚居村要按照中央和省委批示精神,“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理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方向,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快发展。


    二、 民族区、乡(镇)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的上级党委、政府对民族区、乡(镇)和民族聚居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帮助论证,组织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并定期检查、督导。


    三、 各级发展计划、财政、经贸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对民族区、乡(镇)和民族聚居村实行倾斜。


    四、 农业、水利、畜牧、林业、交通、科技、乡镇企业、金融等部门,要把民族区、乡(镇)和民族聚居村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五、 科技部门要帮助民族区、乡(镇)和少数民族聚居村搞好科技攻关、示范和推广工作,特别要做好技术咨询、技术普及、信息服务等工作,促进民族区、乡(镇)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


    六、 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农民小额贷款,对少数民族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倾斜。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及民族聚居村的信贷资金规模,应高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


    七、 经贸部门对民族区、乡(镇)和少数民族企业的技改项目,在项目立项和资金投入上要给予倾斜,金融部门要在贷款上给予扶持。


    八、 乡镇企业、农业开发等部门要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在乡镇企业贴息贷款使用上,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农行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少数民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优先支持。


    九、 被确定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少数民族乡(镇)和民族聚居村所在市、县,要指导这些乡(镇)、村编制好扶贫开发规划,帮助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支柱产业。要落实各项扶贫政策,搞好资金支持,实行对口帮扶,推动加快发展。


    十、 教育部门在安排中小学教育经费上,要向少数民族学校和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倾斜。在省内少数民族学生升学考试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照顾。


    十一、 增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卫生等基础设施投入。“十五”期间,要使民族聚居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卫生等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完善,尽快实现民族村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晴雨通车,民族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规定的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十二、 积极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搞好小城镇建设。建设、国士资源、发展计划,体改等部门要积极指导民族乡(镇)、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搞好城镇建设规划,并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给予扶持,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城镇化进程。


    十三、 各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扶贫开发重点民族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保证民族乡(镇)干部、教师工资的正常发放和民族乡(镇)党政机关的正常运转。


    十四、 要进一步落实《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在确定财政体制时,给予民族区、乡(镇)以适当照顾。


    十五、 省和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所在的市财政部门都要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原“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按项目管理,由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掌握安排,用于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和民族工作中的特殊需要和问题。民族工作经费要随着经济发展、根据民族工作需要逐年增加。


    十六、 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入上,省、市财政部门应保证预算安排,突出使用重点,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十七、 民族区、乡(镇)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民族群众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对出现的涉及不同民族群众间的矛盾、纠纷、要依法处理。要警惕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问题,制造事端,扰乱社会。


    十八、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把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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