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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9-11-21 17:43来源:未知 编辑:市宗教局 点击:
洛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洛 阳 市 教 育 厅文件 洛 阳 市 公 安 厅 洛市族[2009]03号 洛阳市民委 教育局 公安局 转发《河南省民委教育厅公安厅转发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
  

洛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洛 阳 市  教  育  厅文件
洛 阳  市  公 安  厅

洛市族[2009]03号
 
洛阳市民委  教育局  公安局


转发《河南省民委教育厅公安厅转发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宗局、教育局、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民委、教育厅、公安厅转发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阳市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文件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豫族[2 009]34号

河南省民委    教育厅    公安厅
转发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宗教局(委)、教育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提高少数民族素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就是尊重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这项工作落实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了贯彻落实好《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抓好工作落实。对提出变更民族成份申请的,要按照工作程序,逐级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变更民族成份条件的,省辖市民宗局(委)出据民族成份变更证明书,由公安机关按规定给予办理。为了便于管理,全省使用统一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民族成份变更证明书*(样式附后,由各省辖市印制)。


        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规范程序,认真做好考生民族成份的认定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严防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若发现问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文件
公安部办公厅

 

民办(政法)发[2 009]121号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交更民族成份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份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交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三、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少数民族成份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四、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五、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考生民族成份确认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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